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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水宜生”虚假“神奇”设圈

  北京水宜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州万象城等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将被告上法庭

  2008年5月中旬,有消费者向记者投诉:北京水宜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州万象城等虚假宣传“水宜生”杯子的产品功效欺骗消费者,要求记者将厂商的恶劣行经予以曝光,以警示其它消费者。

  该消费者称,他在5月22日的福州某报上看到关于“水宜生”杯子具有“神奇”功效的专题广告,该广告宣传说:“‘水宜生’微电解制水器能生产弱碱性、负电位、高含氧量的功能水,……对多种疾病都有很好的预防和控制作用。其中,弱碱性可‘预防和辅助治疗痛风、便秘、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结石、关节炎等疾病’;负电位可‘延缓衰老预防自由基一起的心脑血管、糖尿病、癌症等疾病,改善色斑、皱纹等衰老症状’;高含氧量能工‘有效活化细胞、净化血液、改善睡眠,……迅速消除亚健康状态。

  ‘水宜生’水杯还可以‘清烟毒、解酒毒、溶解体内多余油脂’,可以带来六种健康生活‘1、中和烟毒保健康;2、迅速解酒添活力;3、清除血毒降血脂,饮水可以护心脑;4、消除痛风的疾苦;5、溶解油脂排肠毒,喝水喝出好身材;6、平衡血糖护胰脏。

  每天只要喝几杯宜生活性水,就能轻松预防、控制、辅助治疗疾病。‘水宜生’获得国家权威机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谱尼的检测认证。……还申请了多项专利保护。”

  而在福州万象城的销售现场,“水宜生”神奇杯子的工作人员还明确承诺,使用“水宜生”15天左右,对疾病的治疗功效就可以显现出来。

  事后,该消费者从网上查询到,“水宜生”的保健功能和治疗作用并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就在2008年3月份,甘肃省兰州市工商部门、河南省驻马店市卫生监督所还先后依法查处了虚假宣传“水宜生水杯”具有治疗作用的商家。

  该消费者认为,厂商虚假宣传“水宜生水杯”具有保健功能和治疗作用,是一种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他向记者表示:他将通过律师起诉虚假宣传产品功效的北京水宜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福州万象城等经销商,以引起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的关注,来警示那些不讲诚信的商家和厂家,同时提醒那些已买到该产品的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给其他消费者提个醒,不要再购买该产品。并将相关情况举报到国家相关执法部门,对厂家和商家的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还广大消费者一个明明白白的消费环境。

  国家职能部门:

  从未审批或认证过有保健功能或治疗作用的涉水产品;对虚假宣传行为将予以严处

  2008年5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记者就上述事情咨询了国家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有关部门。

  国家卫生部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卫生部从未批准过有保健功能或治疗作用的饮水杯,而且早在2005年就已发布“涉水产品不得宣称任何保健功能”的公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的工作人员也表示,从未认证过有保健功能或治疗作用的饮水杯。

  国家知识产权官方网站(http://www.sipo.gov.cn/sipo/zljs/)上,对“水宜生”获得的发明专利(专利号:200610060848.9)的描述为:“由本发明的微电解能量活水素制备方法制成的的微电解能量活水素,使用方便简单,相比于使用电解制水机具有节能、节水、节约人力物力”,也未涉及到所谓的“保健功能”和“治疗作用”。

  福建省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虚假宣传产品具有保健功能和治疗作用,其结果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产品有治疗疾病的作用或对疾病有辅助治疗作用,从而忽视药物治疗、延误治疗时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既严重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因此对虚假宣传行为工商部门将严惩不怠,坚决打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宜生”反应:

  产品确实具有其宣传的保健功能和辅助治疗作用,现在已经有很多消费者购买

  2008年05月29日,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拨通了“水宜生”水杯的订购热线(0591-83325433)。

  记者:你们这是“水宜生”的代理商还是北京水宜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办事处?

  热线工作人员:是北京“水宜生”公司的。

  记者:“水宜生”水杯宣传具有保健功能和治疗作用,有经过验证吗?

  热线工作人员:都有经过科学验证的,确实对许多疾病有辅助治疗作用。

  记者:那使用多久才能见效?

  热线工作人员:使用半个月左右应该就能见效,现在有很多人购买就说明(产品)应该是有效果的。

  律师观点:

  消费者购买到虚假宣传的商品,可依法要求厂商赔偿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周律师认为,消费者依法享受知情权,生产者及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商品信息;消费者购买到夸大宣传的产品可依法向厂商要求赔偿。

  《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相关链接:

  1、2008年3月12日,驻马店市卫生监督一科对橡果国际商店出售的“水宜生水杯”在宣传材料中虚假宣称该水杯有“解酒毒、清烟毒、抗氧化、防衰老、排肠毒、降血脂、清血毒、保健康”等功能的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理。

  2、2008年3月5日,兰州市工商部门就“水宜生”的广告和宣传彩页上宣传“减肥、解酒、排肠毒、降血脂”等作用不符合广告规定,为虚假宣传行为,责令武都路“水宜生”专卖店整顿。

  3、2008年4月10日,《南京商报》对“水宜生”宣传“溶酸排毒,提高免疫力,防治便秘、腹泻、肠胃病、糖尿病、心脑血管、痛风、结石、关节炎等等病症”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曝光。

  4、2005年7月11日,卫生部就某些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以“离子水机”名义进行夸大宣传销售的问题发表了2005年10号公告。公告明确表示,涉水产品不得宣称任何保健功能各地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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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河水/发布日期:2008-12-9 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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