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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事件频发 监督执法任重而道远

    近年来,一起起水污染事件频繁发生,越来越多地牵动公众神经,据国家环保总局调查显示,自2005年松花江特大污染事件以来,我国平均每两三天便发生一起与水有关的污染事故。而据监察部统计,近几年全国每年水污染事故都在1700起以上。水污染事件为何频频发生?企业为何总是乱排乱放?为何明目张胆漠视社会责任?执法监督部门又为什么总是陷入监管不力的尴尬局面……一系列问题,引人深思。

    我国水体污染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工业发展超标排放工业废水,二是城市化中由于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设施严重缺乏,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进入水体造成环境污染。各个行业出水水质千差万别,即便是相同行业的不同企业,出水水质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加之工业污染物成分极其复杂,因此,工业污水处理项目不具有可复制性。另外,单个工业污水项目的处理水量不大且非常分散,因此,工业污水处理成本明显偏高。当成本高于处罚成本时,问题就显现了。

    企业违法成本太低是国内诸多公司宁可污染交罚款也不从源头上重视环保的主要原因。由于地方环保部门人、财等权隶属于地方政府,地方环保执法普遍因“位子”问题受到地方政府追求GDP和经济发展的掣肘。除非造成伤亡可追究刑责之外,内地污染侵权民事赔偿以及相关责任人的问责目前的现状基本流于形式!

    而失序开发和监管不力是导致水污染事件频发的根源,现行环保法规和有关法律对违法者处罚过轻更使问责成为相关责任人的“保护伞”。当惩罚没有大到足以超过污染制造者从污染行为中获得的收益时,不得不说,法律存在制度性缺陷。而要对污染制造者处以惩罚性赔偿,透过提高污染行为成本威慑污染制造者,从而有效抑制污染事故发生。

    同时,防患于未然也相当重要。预防水污染,是我国环境保护的根本要求。如果只制裁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水污染和破坏行为,而对潜藏的特别危险的污染行为听之任之,就有悖于“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不可能起到有效保护作用。所以,从保护水资源进而保护人类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规定污染水资源的犯罪为危险犯。这样可将污染环境的犯罪消灭在初始阶段,减少对环境的压力和社会危害,有利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为防止水污染事件再次发生,应“内外兼修”。首先是流域综合管理机构必须切实起决定性强势监管作用而非摆设。其次应建立相应问责制,最重要的是要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必须按照规定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水污染事件频发暴露出的多重深层次问题表明,我国未来环境监督执法应急等方面的改善仍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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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发布日期:2011/9/25 18: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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