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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定《饮用水安全法》势在必行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毅联合多位代表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饮用水安全法》的建议,提议建立饮用水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通常意义上可以说我国没有城市供水方面的专门法律。”王毅说,制定于1994年的《城市供水条例》,是目前城市供水中具有最高效力的法规。其他饮用水专门法律规范基本都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且缺乏协调性,饮用水安全监管主体和客体的权责在法律规定上不明确,水源保护缺乏法律依据…… 

作为饮用水安全保障的专门法,饮用水安全法是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的关键。“我国水法规定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王毅直言,饮用水安全法强调的是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安全保障,在内容上应与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衔接但不重叠。 

在这份联名提交的建议中,对《饮用水安全法》应有的内容提出了详细建议。在王毅看来,要建立以责任制为基础,分工明确、责任明确、权威高效、决策与执行适度分开、相互协调的饮用水安全监管体制,“以饮用水全过程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必不可少,明确饮用水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成为监管的重要依据。” 

王毅强调,要遵循饮用水安全监管规律,对水源、水厂、管网、二次供水、用户端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确定相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损益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此外,要强化饮用水生产经营者作为饮用水安全责任人的责任。通过确立制度,引导生产经营者在饮用水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安全优先,形成确保饮用水安全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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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发布日期:2013/3/20 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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