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对全省各地市每年的用水总量进行控制;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5日,安徽省发布《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就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保障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按276.75亿立方米控制(不包括贯流式火电冷却水、非常规水源供水和引江济淮水量,约75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国家规定要求,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安徽省用水总量按273.45亿立方米控制(不包括贯流式火电冷却水、非常规水源供水,约35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15;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1%以上,重要饮用水源地主要水质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按270.84亿立方米控制(不包括贯流式火电冷却水、非常规水源供水和引江济淮水量,约65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各地取用水将有总量限制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一个完整的规划体系。在此次《意见》中,对于水资源开发利用,安徽省从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等方面,欲编制一套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
除了建立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意见》还要求,实行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各市、县(含市、区,下同)按照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据介绍,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将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此次《意见》对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着更严格的要求。全省将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水资源费差别价格和分类价格机制。
《意见》指出,全省应积极推进非常规水源利用,把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城市建设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注重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配套建设。”根据规划,力争到2015年沿淮淮北地区的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污水处理量的35%。
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
社会用水需要控制,可节水更为关键。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也显得尤为必要。
根据《意见》要求,全省将依法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阻拦水行政监管部门对开发园区、重点用水企业的正常管理。“巩固淮北、合肥、铜陵市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成果,扩大省级节水试点建设范围,建设一批具有代表性的节水型社会示范区。”
安徽省还将制定一些节水强制性标准,如逐步实施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等。
此外,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加快城镇供水管网节水改造,大力推广节水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意见》要求,完善跨省河流水污染联防机制,增强跨省界河流水污染防治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同时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市界断面和重要水源地水质监测。
为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意见》要求,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布《安徽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排污口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开展备用水源地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防御突发污染事故和应对特殊干旱等风险的能力。
建立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
为加强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领导,安徽省将成立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全省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意见》规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省政府对各设区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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