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以泉城闻名,却是座“缺水城市”,人均水资源可利用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七分之一。3月29日,新的《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获批准通过,这意味着济南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即将启动。2013年5月1日起,山东省济南市将推行水功能区划制度,实施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严格规范各类取水、用水行为。
济南每年缺6亿立方米水
近年来,济南市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趋突出,可用水资源供需差在三分之一左右。据统计,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山东省济南市实际用水量分别为16.60亿立方米、17.25亿立方米和17.56亿立方米,逐年递增,且都远高于济南11.6亿立方米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水平。所以,济南每年都要通过调引6亿立方米左右黄河水的方式来解决缺口。
据了解,该条例将对全市水资源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和总量控制,并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控制红线”的制度,推行水功能区划制度,明确水功能区划的划定程序、保护方式及水功能区划内排污总量的核定责任,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为保护地下水,还确立了重点区域地下水位预警管理工作机制。
该条例规定,对耗水量大、水污染严重的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建设项目应当加以限制;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业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市政排水官网应实行雨污分流,城市广场、露天停车场、人行道等场所的地面铺设,应采用有利于雨水渗透的建筑材料。另外,河道和景观补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设排污口
该条例规定,禁止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等活动;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抛洒垃圾、排放污水等;禁止围湖造地,擅自填埋或围垦河道、湿地及其他影响水库、河道功能的行为。而且,水行政主管部门还要会同环保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向社会公告,并在水功能区边界设置标志,载明水质保护目标,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移动、破坏水功能区标志。
据悉,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水功能区的水质要求,向同级环保主管部门提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并定期公布水功能区水质情况。环保主管部门则应对辖区内水功能区的排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确保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应当按规定限期拆除或关闭。
山东省济南市还将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另外,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开凿新井,原油自备水井应按有关技术要求予以封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废井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废渣等污染地下水的物质;对报废、闲置的深井,原使用者应按照规定采取封填处理。
实施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
山东省济南市水资源管理将实施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地表或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则应在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若存下列情况,单位或个人的取水申请将不予批准: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在取水许可总量已达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超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未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损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据了解,取水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并按照实际计量值缴纳水资源费。超出取水计划(定额)的部分,应当累积加价缴纳水资源费。若水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或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影响,单位或个人的取水量将会受到限制。
违规设排污口不拆除可罚百万
若有单位或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县级以上政府将责令其限期拆除或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关闭的,将强制拆除或关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还可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就连擅自移动、破坏水功能区标志,也将面临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若有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开凿取水井用于经营性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取水井予以封闭,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另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若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将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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