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人民群众对水资源的日数严重不足。围湖造田曾被看作是人类征服大自然的壮举。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单纯强调蓄水功能,缺乏生态观念,有些工程违背了生态规律。修建大西海子水库,切断塔里木河,使昔日一片绿洲的罗布泊干涸成了“死亡之海”;黑河截流使往日山清水秀的阿拉善地区变成了今天沙尘暴的源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频繁的自然灾害向人类敲响警钟。黄河源头有千湖之县美誉的玛多因缺水要搬迁了;世界第四大淡水湖的咸海已消失了一半;淮河因污染导致岸边所有河蟹养殖户破产;在长江,人们花费巨资,只为寻找白鳍豚;“太湖美”、“汾河清”已是曾经的景色。
自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水法》颁布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水资源的法规和政策。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人治大于法制的现象仍严重存在。没有充分考虑对水体可能造成伤害就进行资源开发,结果是越开发对水资源的破坏越严重。历史形成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不适应环保跨部门、跨行业管理的需要。责、权、利不明确造成资源大家争、问题互相推诿,对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十分不利。
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增长而忽视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的粗放式开发利用是水问题产生并恶化的主要原因。曾经很少为盲目扩张的人类活动划出一个不可侵犯的“禁区”,有些地方急功近利,把“夕阳工程”引入我国,在求得经济暂时快速发展的同时,却严重污染破坏了生态环境。按国际通行标准,河流的开发利用率不应超过40%,但在实际生产活动中并未达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是硬道理”本身虽没有不好,但这应当是建立在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的经济建设之上的。
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也就是说既要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又不危害环境;既要满足当代人的福利,又保护子孙后代的利益。人不应该采取从同自然对立的立场上来理解自己文化活动的意义,不应该采取对自然消极顺从或肆意征服的态度,而应该在与自然和谐的基础上把优化自己的生命存在看做自己文化活动的基本特征。人与自然的和谐集中体现为环境公正。环境公正是指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时,负有防止对环境的损害并尽力改善环境的责任;对任何主体违反环境义务的行为予以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处罚。为了人类的发展和同时保护好自然环境的目的,在人和自然相互作用过程中,人类必须同时兼顾2个基本原则:有利于人类生存和有利于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以“尊重自然、爱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作为主题和目标。
保护水资源,要全社会动员起来,改变传统的用水观念,要在全社会呼吁节约用水,一水多用,充分利用循环水。要树立惜水意识,开展水资源警示教育。要建立起水资源危机意识,把节约水资源作为我们自觉的行为准则,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水资源警示教育。
我国资源开发长期处于粗放式的开发状态,湖泊资源经历了从未充分开发到某些资源开发过度,从单一资源开发向综合开发过度的过程。随着湖泊资源开发的不断深入,对湖泊“无度、无序、无偿”的长期利用,使得湖泊资源都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其中湖泊生物资源随着开发利用活动的不断加剧,其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破坏。资源可分为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资源的不可再生性显出资源的宝贵。为了达到“一个旨在追求与自然的和谐生存而非支配自然的社会”不能把提前借贷消费的方式用于环境,先破坏再“修复”,利息是还不完的。应该预见到竭泽而渔的后果,从而保护环境,只要对环境付出积极的预付,它也将善待人类。对未来的态度就是对现实的态度,一个共同体如何对待未来,它也会如何对待现在。对后代人利益的认可和保护,是人类理性力量的表现。历史证明,“一个社会如果不再认同后代人的利益,丧失了对未来社会的积极关注,那么它也就丧失了解决当前问题的能力,很快就会走向崩溃。”从功利的角度看,即便是从当代人的自身利益出发,这种对未来的关注也是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