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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船舶工业的船厂、选机厂、仪表厂、装备厂,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一级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二级指现有企业;二者均是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按污染源所在地标准分为二类,一类指大、中城市市区及文物、自然保护区;二类指其他地区。标准包括:①镀件(镀铬、镀锌、镀铜、镀镍、氰化镀镉)的镀液带出量和镀液污染物排出量最高允许值;②电镀镀件漂洗水最高容许耗水量;③电镀废水排放标准(包括六价铬、三价铅、锌、铜、镍、镉及其他们的化合物、氰化物);④有机溶剂排放标准(包括甲苯、二甲苯、苯);⑤钢材预处理粉尘排放标准;⑥船体分段喷、抛丸房粉尘排放标准;⑦锅炉烟尘排入标准;⑧熔铜炉氯化锌粉尘排放标准;⑨冲天炉烟尘排放标准。标准同时配有监测方法。 
 
  (1984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1985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工业废水、废气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船舶工业的船厂、造机厂、仪表厂、武备厂等。 

1  标准的分级、分类

1.1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2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源所在地分为二类:
第一类:是指大、中城市市区及文物、自然保护地区。
第二类:是指上述地区以外其他地区。

2 标准值
2.1 电镀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1.1 船舶工业电镀每平方米镀件的镀液带出量最高容许值和镀件每平方米的镀液污染物最高容许排出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镀件的镀液带出量和镀液污物排出量最高容许值

编号 镀种 镀件特征 电镀液最高容许带出量,L/m2 电镀液污染物最高容许排出量,mg/m2 
第一级 第二级 污染物名称 第一级 第二级 
1 镀铬 
a.硬铬 
  
b.装饰铬  
一般的
复杂的
一般的  
4.30×10-5
6.15×10-5
1.53×10-5  
0.028
0.08
0.02  
Cr6+
Cr6+
Cr6+  
56
80
20  
3.64×103
10.4×103
2.6×103 
2 镀锌 
a.胺盐镀锌 
  
b.酸性镀锌 
  
c.氰化镀锌  
船用大件
一般的
船用大件
一般的
一般的  
12.5×10-5
10.0×10-5
6.12×10-5
4.90×10-5
6.67×10-5  
0.03
0.024
0.03
0.024
0.024  
Zn2+
Zn2+
Zn2+
Zn2+
Zn2+  
30
24
30
24
24  
0.72×103
0.57×103
1.47×103
1.17×103
0.86×103 
3 镀铜 
a.焦磷酸盐镀铜 
b.酸性镀铜  
一般的
一般的  
4.43×10-5
5.20×10-5  
0.026
0.026  
Cu2+
Cu2+  
13
13  
0.78×103
0.65×103 
4 镀镍 
硫酸镍镀镍  
一般的  
2.22×10-5  
0.014  
Ni2+  
14  
0.82×103 
5 氰化镀镉 
  
  
  
   
船用大件
船用大件
一般的
一般的  
6.82×10-5
3.75×10-5
1.59×10-5
0.88×10-5  
0.06
0.06
0.014
0.014  
Cd2+
CN-
Cd2+
CN-  
30
30
7
7  
2.64×103
4.80×103
0.62×103
1.12×103 

2.1.2 船舶工业电镀镀件漂洗水最高容许耗水量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电镀镀件漂洗水最高容许耗水量 (L/m2)镀件  

编号 镀种 镀件特征 最高容许耗水量 
      第一级 第二级 
1 镀铬 
a.硬铬 
  
b.装饰铬  
一般的
复杂的
一般的  

16

22

6
  
68
97
24 
2 镀锌 
a.胺盐镀锌 
  
b.酸性镀锌 
  
c.氰化镀锌  
船用大件
一般的
船用大件
一般的
一般的  
5
4
4
4
4  
16
13
22
18
15 
3 镀铜 
a.焦磷酸镀铜 
b.酸性镀铜  
一般的
一般的  
6
5  
21
20 
4 镀镍 
硫酸镍镀镍  
一般的  
3  
12 
5 镀镉 
a.氰化镀镉 
  
b.氰化镀镉 
   
船用机大件
一般的
船用机大件
一般的  
15*
3*
18**
4**  
60*
14*
80**
19** 

*Cd2+ 漂洗水

**CN- 漂洗水

2.1.3 船舶工业电镀废水排放标准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船舶工业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编号 项 目 第一、二级排放标准 
    任何一日最大值 连续三十日平均值 
1
2
3
4
5
6
7
8 pH
六价格(以Cr6+以),mg/l
三价格(以Cr3+以), mg/l
锌及其化合物(以Zn2+计), mg/l
铜及其化合物(以Cu2+计), mg/l
镍及其化合物(以Ni2+计), mg/l
铬及其化合物(以Cd2+计), mg/l
氰化物(以CN-计), mg/l  6~9
0.5
1.2
7.5
1.5
1.5
0.15
1.5 6~9
0.3~0.5*
0.5
5.0
1.0
1.0
0.1
1.0 

*离子交换法处理废水时,采用0.3,化学法、电解法及其他方法处理废水时,采用0.5。

2.2 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2.1 船用钢材及船体分段防锈底漆喷涂车间废气排放口有机溶剂排放浓度和每平方米钢材有机溶剂排放量,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有机溶剂排放标准*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容许排放量***g/m2
 
15m 25m 35m 15m 25m 35m 
 
第一级 甲苯
二甲苯
苯 500
400
200 700
600
300 1000
800
400 3
2
1 5
4
2 7
6
3 
 
第二级 甲苯
二甲苯
苯 5000
4000
2000 7000
6000
3000 10000
8000
4000 25
20
10 50
35
20 75
65
30 

* 表4中排放标准值, 适用于有机溶剂重量组分为10%~40%的所有船用底漆。 


**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系指废气排放口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量, 单位为每标准立方米废气中有机溶剂的重量毫克数。 


*** 最高容许排放量系指采样测定时间内,平均每喷涂一平方米钢材表面, 在排放废气中所含有机溶剂的重量克数。 


2.2.2 船用钢材预处理喷、抛丸除锈装置,粉尘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和处理每平方米钢材粉尘最高容许排放量,应符合表5规定。船体分段喷、抛丸清理除锈设施粉尘排放浓度及排放量,应符合表6规定。

表5 钢材预处理粉尘排放标准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容许排放量kg/m2 
第一级 150 0.05~0.10 
第二级 200 0.10~0.20 

表6 船体分段喷、抛丸房粉尘排放标准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容许排放量*kg/h
 
  1000以下 1000~3000 3000~5000 1000以下 1000~3000 3000~5000 
第一级 150 150 150 8 10 15 
第二级 200 200 200 15 20 30 

粉尘最高容许排放量系指喷、抛丸房全部通风除尘系统平均每小时排入室外大气的粉尘总重量。

2.2.3 中、小型炼钢炉排放的烟尘量,应符合表7规定。

表7 炼钢炉烟尘排放标准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容许排放量kg/t钢 
10 20 30 40 10 20 30 40 
1.5 150 150  0.70 0.80  
3~5 150 150 200  0.60 0.65 0.70  
10  150 200  0.55 0.60  
20  150 200 200  0.28 0.30 0.35 
30  200 200  0.23 0.25 

2.2.4 熔铜炉产生的烟尘主要成分为氧化锌,其排放量应符合表8规定。

表8 熔铜炉氧化锌粉尘排放标准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容许排放量kg/t黄铜 
0.5以下 0.5~1.0 1.0~5.0 5.0~15 15以上 0.5以下 0.5~1.0 1.0~5.0 5.0~15 15以上 
第一类 200 200 100 100 100 1.0 0.7 0.4 0.3 0.2 
第二类 400 400 200 200 200 2.0 1.5 0.8 0.6 0.4 

2.2.5 冲天炉烟尘排放量,应符合表9规定。

表9 冲天炉烟尘排放标准

类别 冲天炉熔化率t/h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容许排放量kg/h 最低烟囱高度m 
第 
一 
类 5以下 200 2.4 15 
10 200 4.8 18 
15 200 7.1 21 
20 200 9.6 24 
第 
二 
类 
  5以下 400 4.8 15 
10 400 9.6 18 
15 400 14.2 21 
20 400 19.2 24 

3 其他规定
3.1 表1.表2中标准值的取得,要求生产中记录完成的电镀面积量(m2/班)和浸入镀液中的非电镀面积量(m2/班)。漂洗水耗用量要以每镀种漂洗水管上的专用水表读数为准(1/班)。
3.2 表3中规定的标准值的采样,以废水处理装置出口或漂洗槽出口(外排)为准。
3.3 表7.表8.表9中的标准值,第一级同第二级。即对于现有企业及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均立即执行本表中同一标准值。
3.4 当执行本标准不符合当地情况时,应以地方环境标准的规定为准。

4 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监测分析的依据是《船舶工业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九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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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发布日期:2009/10/14 15: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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