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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设备的施工、调试、验收技术标准
一、水处理设备的施工
1、本标准规定锅炉水处理设备在施工、调试及验收过程中,凡涉及机械安装、管道施工、焊接工艺、监测仪表及程序控制等部分,应参照设计规定、国家标准和相应的技术条件进行配合使用。
2、水处理设备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和制造厂的有关技术文件进行。设备就位前,建设单位应会同安装、土建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检查以下各项:
a) 设备基础的几何尺寸、相应位置及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钢筋混凝土梁、柱及设备基础上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其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c) 平底水箱设备基础上应做垫层,垫层的中心向外应有坡度,中心比边缘应高出15mm~20mm。
3、水处理设备进行调整试运前,土建施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a) 水处理室内外的防腐蚀地面、防腐蚀沟道及中和池应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排水、排渣沟道畅通无阻,沟盖板齐全,板面与地面平齐;
b) 水处理室内部粉刷、油漆,地面、平台、阶梯及门窗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
c) 实验室上下水、通风、空调、照明、电源及实验台等设施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
d) 酸碱储存库的构筑物和防腐蚀与通风设施应全部施工完毕,验收合格。
4、水处理系统所有设备安装完毕,并能投入使用。
5、与水处理系统有关的电气、热工、化学仪表及操作盘,均应安装校正完毕,指示正确,操作灵敏,并能投入使用(不包括程控装置)。
6、照明和通讯设施,应能满足试运工作的正常进行。
7、转动机械应经分部试运合格。
8、所有管道、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的颜色涂漆完毕。
9、水处理所需滤料、交换剂及药品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数量应满足启动试运行的需要,并装填完毕。
10、本标准未列入的非标准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国外进口设备,应根据合同书中的有关技术条文,参照制造厂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水处理设备的调试
1、 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完毕后,均应由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调试,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通过调试达到以下要求:
a) 通过调试检查水处理设备的制水能力、出水水质等方面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b) 通过调试得出水处理设备合理的操作工艺条件、运行周期、周期制水量、再生剂消耗、自用水耗以及反洗、再生、置换、清洗等工艺参数;
c) 通过调试对水处理设备制造质量及施工质量进行系统的检验;
d) 通过调试对水处理设备内部的各种填料(离子交换树脂、活性碳、石英砂、多面塑料空心球等)进行系统的检验;
e) 通过调试使再生废液的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f) 通过调试得出该水处理系统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条件。
2、 水处理系统严密性试验
(1)各类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须进行系统严密性水压试验,以检查各连接部位(焊缝、法兰或丝扣接口等)的严密性。钢制管道的试验压力一般为工作压力的1.25倍。试验方法及注意事项应按照DL/T5011有关规定执行。
(2)衬胶、玻璃钢、塑料及其他非金属材质的管道,其严密性水压试验的压力为其额定工作压力。不同额定压力的设备、管道安装在同一系统中,宜按系统中最低额定压力的设备或管道做系统水压试验。
(3)不锈钢管道应使用除盐水进行水压试验。
(4)水处理系统中的设备、再生装置等在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单体工作压力水压试验,以确保与其连接的各阀门的严密性。
(5)承压设备容器应按设计(或制造厂)规定的压力进行水压试验。具有出厂证件能确证出厂前曾做水压试验并合格者,可不再在做此项试验,但须参与相连管道系统严密性的水压试验。
(6)对开口容器做灌水试验或对焊缝进行渗油试验,应严密不漏。
(7)对设备和容器内的浮筒做灌水试验;应严密不漏。
(8)水泥结构的容器设备应按照SDJ69的有关规定进行。
(9)对设备容器以及系统的灌水试验、渗油试验或水压试验,应在保温和涂漆前进行;涂衬防腐层的设备容器,应在防腐层施工前进行。
3、 水处理设备调试按照GB/T11922.2~1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试验。调试期间测试用设备、仪器、仪表均应检测符合试验项目要求的精度和准确度。
三、水处理设备的验收
1、主要设备的制造单位,应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国家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设备本身制造质量的验收,应按照JB/T2912有关规定执行。如无规定时,就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进行。
2、锅炉水处理设备出厂时,至少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水处理设备图样(总图、管道系统图等);产品质量证明书;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设备、材料的保管工作,应按照DL/T855及制造厂的技术文件进行。
4、防腐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后,验收时必须重点检查防腐层的质量,应进行“外观检查”和“漏电试验”检验。
5、水处理及化学清洗等使用的专用材料及药剂,应符合订货合同的有关技术要求和相关标准所列的质量要求。运到现场后,应抽样检验,并按要求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6、与水处理相关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应按设计图纸的规定进行验收。有防腐蚀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建筑物应按照建筑部门防腐工程的规定进行验收。
7、施工现场做防腐层时,应由施工单位逐层自检,发现有裂纹、鼓包、孔洞等缺陷必须立即消除。防腐层施工完毕须按照建筑部门防腐工程的规定进行验收。
8、监理、施工及调试单位应移交下列资料、备品、配件等:
a) 设计修改说明书及图纸;
b) 设备安装记录及分部试运验收签证书;
c) 水处理系统调整试验报告;
d) 锅炉本体及炉前热力系统化学清洗质量鉴定结果;
e) 水处理药剂的出厂合格证件或化验单;
f) 机组启动试运阶段化学监督调整试验报告;
g) 监理报告;
h) 设备出厂合格证件及设备说明书;
i ) 制造厂随设备供应的备品、配件等。
9、水处理设备安装、调整试运行完毕后,可按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并移交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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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发布日期:2011-5-12 2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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