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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团 体
章 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说     明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团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山西省水处理行业协会

英文名:Water treat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Shanxi Province

缩写为:SXWIA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

       山西省境内从事饮用净水、水处理及相关行业等企业自愿组成并经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山西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本协会是目前山西省内唯一一家水处理行业协会,协会的成立标志着山西省各相关部门领导对我省水处理行业工作的支持和认同。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挖掘山西省饮用净水、水处理行业及相关行业科技潜力和社会资源,带动净水、水处理行业及相关行业整体发展。代表本行业企业及销售商的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诉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联系政府,为行业、会员、政府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太原市小店区光明路1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调研本行业资源开发、生产与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行业会员单位服务;
(二)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产业政策、行业法规,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咨询意见,协调和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三)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本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及教育活动,参与产品质量监督和行业规范规程的制定,维护消费者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为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为会员企业在政策上谋优惠,在经营上谋市场、在设备、技术改造提供专家意见,在完善管理体制和质量体系认证上提供顾问服务,解答会员企业有关业务、生产技术等方面的咨询;
(六)制定行规行约,进行行业协调自律,维护行业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防止不公平竞争和恶性竞争,提高行业信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七)开展本行业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各种培训活动,为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组织展销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八)建立行业信息化平台,出版行业刊物,开展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协调会员单位的涉外活动;
(十)承办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授权与委托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净水、水处理行业及相关行业个人及企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报常务理事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享有协会推荐产品优惠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七)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公)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结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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