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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处理行业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省水处理协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水处理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西省水处理行业协会秘书处下设财务部,负责协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资金流失。
第三条 根据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财务部分别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聘请为人正派,热心协会工作,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四条 协会设立统一账号,并由财务部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组织会计核算,按协会本级和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和设立相应明细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委托协会完成某项时的拨款;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协会收入只能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费用,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开支、调研费、差旅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七条  所有经费收入均由财务部统一账号收取,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记入相应的明细帐内凭联单进账。其中会费收入的管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系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章  财务预算

第八条  协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协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的11月1日前,按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出下年度协会本级和各专业委员的经费预算,并送财务部。财务部应在每年5月份编制出协会下年度的经费预算,并报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告知协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 预算要做到量人而出,开源节流,收支平衡,并争取略有节余。
第十条 协会及其所属各委员会开展年度预算批准的各项活动时,还应在年度预算经费额度范围内做出相应项目经费使用的预算,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由财务执行。项目经费额破该项目年度预算额时,须经协会会长签字同意后,秘书长方可予以批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人代表人,协会的费用支出,均须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财务部方予报销。
第十二条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的发票或收据。协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协会秘书处实行考勤,并根据秘书长审核签字的考勤表,由财务部发方工资、补贴。领款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  协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参照兄弟协会的相关标准执行。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可乘飞机普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卧。一般工作人员乘火车硬卧, 轮船三等舱。因特殊情况需要标准乘车乘机者,事先须报秘书长批准。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每月终了,财务部要按付结账、对账,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写月度财务报账;每年终了,财务部要按付编写年度财务决算。要在次月的5号前将上月的“月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要在次年的1月15号前将上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并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一次在协会理事协会上,向理事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理事会审议监督;每四年一次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大会审议监督。
第十六条  财务部每年应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协会管理的有关规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实行财务审计制度。财务部应根据审计结果编制本届理事会财务报告,由秘书长向本届理事会做出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做到钱清、票清、账清。并在秘书长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省民政厅正式批准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山西省水处理行业协会
二0一五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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