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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饮水水源保护条例 新增农村饮用水安全内容

 

       大河人家讯: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审稿更符合实际,趋于成熟。

  根据委员建议,二审稿中对饮用水水源及其保护区作出明确的界定,在第二条中增设了一款:“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提供生活饮用水来源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体”;在第八条新增一款:“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依法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二审稿中,根据委员建议,将饮用水备用水源的保护提高到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同样的高度,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将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纳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予以保护。

  二审稿还增加了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内容,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和卫生防护等工作,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做好农村改水、改气、改厕以及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工作;推广生态农业,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

  此外,为加强对地下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二审稿依照国家对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要求地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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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发布日期:2011-11-12 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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