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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应该是谁?

7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中,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仅仅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一石激起千层浪,其他环保组织及环保人士反映强烈,认为该条款限制诉讼主体的说法极不合理,甚至表示这是司法发展的“倒退”。他们表示,诉讼主体应包含其他民间环保团体,甚至是所有公民。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却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仅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这意味着,“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是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环保公益组织及普通公众不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

毋庸置疑,环境公益诉讼的目标是以个体的诉讼形式,保障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当遭遇环境污染事件,首先想到的是“谁来管管?”、“我们该怎么办?”的问题。如果该条款通过审核,那就意味着,其他环保公益组织及普通公众将无权进行环境公益诉讼。这一事件的反响之所以这样强烈,究其原因,就在于公众深受环境破坏的影响,对参与环保有强烈意愿。

那么,为什么在大多数人看来并不合理的说法会堂而皇之地进入草案条款?是否其中也情有可原?有立法者给出了说法,主要考虑的是,放开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可能会导致“滥诉”。不可否认,我国目前环境现状日趋恶化,各地污染事件比比皆是,如果放开诉讼主体资格,势必造成相关案件的诉讼“大爆发”,可能对目前司法部门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先考虑通过限定诉讼主体数量来平稳过渡。

环境公民诉讼作为美国环境法的一大特色,在美国实践了30多年。20世纪70年代,美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严重时期,民众的健康遭受威胁,于是强烈要求扩大环境诉讼起诉资格。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就产生于那个时期。尽管在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设立之初,一些人担心此类诉讼的数量会非常庞大,法院将不堪滥诉行为的滋扰。但是,事实证明,环境公民诉讼占美国环境诉讼总数的比例非常小。同时,有些人表示担忧,如果条款中关于限定诉讼主体成立,那么,环境污染事件仍然不会得到有效控制,环境公益诉讼也很有可能被束之高阁。普通民众是保护环境的最大的推动者和最有力的监督者,如果当地政府能够给予公众便利、有效的监督途径,环境监督才能实至名归。

目前正值《环境保护法》修改之际,最终结果还没有定论,相信立法者会充分考虑现状及民意。我国环境质量每况愈下,只有依靠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普通公众才能够理直气壮地对身边的违法排污现象说“不可以”。【大河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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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发布日期:2013-7-18 16: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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