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7月31日电(记者黎蕊
杜源江)记者日前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部门获悉,从2008年第四 季度起,广西所有的市县将全面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其中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0.8元/立方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月征收标准,地级市不低于7元/户,县(市)不低于5元/户。
广西目前正在全面推进为期3年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影响这一工作进程的关键因素是资金筹集问题。在所需全部151.77亿元中,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将解决其中8亿元左右。为更快落实资金,有关部门还计划以收费权为质押,扩大利用银行贷款规模。
据悉,此前广西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只有南宁、柳州、桂林等11个设区的城市和阳朔、灵川等少数县;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只有南宁、桂林等9个设区城市和北流市等少数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