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人家讯:一方面大规模建设还在进行,另一方面,成千上万的农村供水工程已投入使用。在抓好工程建设的同时,抓好供水工程的管理,为新建工程提供运营样本显得尤为急迫。
从223亿元到1049亿元,从6700万人到2.1亿人,这是我国在“十五”期间和“十一五”期间全国投入到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上的资金和解决饮水困难群众数量的对比。其中4.69倍和3.13倍的数字反差,彰显了“十一五”期间我国致力于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决心和成效。
更为重要的是,经过过去5年的快速发展,目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多渠道融资模式已经初步建立,“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593亿元,地方政府和群众投资443亿元,社会融资12.2亿元,这也为下一个5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在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到2013年解决规划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已经成为加强农村水利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我国尚有19%人口未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今天,回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6年来取得的经验,理顺下一步工作思路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水质性缺水制约农村饮水
我国南方和北方地区分别面临工程性缺水和资源性缺水两大难题
农村饮水问题,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高级工程师曲永会看来,是一个困扰我国多年的顽疾。
受季风气候的影响,我国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年际间变化大,无论北方还是南方,普遍存在冬干、春旱等季节性缺水问题。尤其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降水总量不足,十年九旱,部分农村既缺地表水,又缺地下水。近10多年来,受气候变化的影响,降水量分布更加不均,西北、华北、东北的大部分地区,经常出现大旱或连续干旱,地下水位下降,许多泉水、溪水、河水断流,这对农村饮水水源影响极大,尤其是浅井枯干失效问题严重。 我国又是一个多山丘的国家,国土总面积的70%为山丘区。山丘区地形复杂,农民居住分散,缺乏水源或取水困难。
而近年来,受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开矿等人类活动对环境破坏的影响,沿海区、低平原区、湖区、河套、古河道、洪泛区、山前洼地、矿区等易沉积地区,部分地下水有害矿物成分高,如氟、砷、铁、锰或含盐量超标,不宜直接饮用,造成农村水质性缺水问题严重。
“我国淡水资源匮乏,人均占有量只有世界的1/3,且分布不均,南方多、北方少,东部多、西部少,山区多、平原少;人口密集的地区以及河流的中下游,水环境质量不断恶化;人口稀疏的山丘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困难;小型分散供水工程的水源,抵御洪涝旱灾的能力很低,可靠性差”。 中国农业水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冯绍元这样告诉记者。
农村饮水安全成多年欠账
农村供水工作从“饮水解困”到“饮水安全”的阶段性转变
受国家财力限制,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在2000年底,我国农村有3.79亿人饮水困难或饮水不安全,占当时全国农村总人口近40%。
但由于我国农村水利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直到上世纪90年代,解决农村饮水困难才正式纳入国家规划,碍于我国农村饮水问题较为复杂及资金缺口较大,推动工作进展缓慢。
2000年9月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提出后,我国政府庄严承诺在2015年前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此后,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农村饮水工作的投入力度,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全国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十五”规划》,到2004年底基本结束了我国农村饮用水难的历史。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2005-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实现了农村供水工作从“饮水解困”到“饮水安全”的阶段性转变,即从单一的解决缺水问题向保证“水量、水质、方便程度、保证率”4项指标达标转变,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被提上水利工作重要日程。
农村饮水:跑步前进的5年
2006-2009年4年间,全国已经累计解决了1.54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占规划解决1.6亿人口的96.3%
《中国投资》记者从水利部农村水利司获悉,仅2010年1年,全国即有6100万农村人口告别饮水难,这一数字已经接近全国“十五”期间解决饮水问题的人数总和。
曲永会告诉记者,2005年国家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出台《2005-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时的目标是要在两年内解决212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2006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下文简称《规划》),为早日让农民喝上放心水,规划中将2120万人口范围扩大至“十一五”期间计划解决1.6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十一五”以来,我国共建设各类农村集中饮水工程20多万处,日新增供水能力1680万立方米,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覆盖率达58%。更为可喜的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还极大地提高了抗旱减灾能力。据统计,2009年我国北方15个省份发生的严重春旱,受旱面积是2002年的近2倍,有了大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保障,发生饮水困难的人数只有2002年的1/4。
后续问题困扰饮水工程
兴建饮水工程本身不是目的,饮水工程的建设只是为解决农民饮水问题创造条件
随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全国铺开,2008年,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受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及卫生部3部委委托,对《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了中期评估。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曲永会对评估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并不讳言。
在中咨公司的调研中,存在于很多乡镇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已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困难。由于工程水费收入少,不足以支付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难以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另外,很多乡镇对水厂的水质安全检测、水资源的保护等还缺少长效机制,即便有,执行监督也不到位”,曲永会说,这一现象进一步影响工程效益,水质有时难以保证。
接近水利部农水司的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水利部近期的调研结果表明,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中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工程管理主体不落实,管理责任不明确;缺少专业管理人员,社会化技术服务体系不完善; 水价不能完全覆盖运行成本,水厂自身财务状况差;水质检验和监测工作薄弱等。
事实上,无论是供水工程的社会效益还是经济效益,都是在运行管理中产生的。建设工程的时候是在“花钱”,当运用这些工程的时候,供水工程才真正发挥作用。换句话说,能否达到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键取决于能否管好、用好工程。
当前,一方面我们还处在大规模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阶段,另一方面,我们已经有成千上万的农村供水工程投入使用。在抓好工程建设的同时,抓好供水工程的管理,为新建工程提供运营样本显得尤为急迫。
为此,水利部计划在未来1-2年,指导督促各地建立完善的工程管理体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数量多,管理主要靠区县级水利部门,工程的运行管理,必须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县供水工程的管护工作。比如,依靠县自来水总公司或建立县级农村供水总站,以此为依托,建立一支技术维修服务队伍,既对全县各乡镇的供水单位开展技术服务,又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农村供水事业的长期发展。
立法保障滞后于工程建设
由于没有形成较完善的农村饮用水保护法律体系,没有针对农村饮水安全作专门规定,实际操作与实施难度都很大
据记者了解,目前涉及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其中水法主要通过水功能区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入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等间接实现对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不仅将保障饮水安全列入了立法目的,还专门增加了饮用水源保护一章,专列了农村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在刘文朝看来,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保护农村饮水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没有形成较完善的农村饮用水保护法律体系,没有针对农村饮水安全作专门规定,实际操作与实施难度都很大。
“饮水安全方面立法不足,缺少针对农村饮水安全的内容;缺少农业面源与生活垃圾的污染治理相配套法规;对资源性缺水问题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没有建立农村小型集中式取水以及分散式取水水质监测体系”,刘文朝说。
所幸,针对农村饮水安全的立法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记者从内部人士处了解到,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曾召开过“农村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研究”内审会。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内审会围绕管理体制、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机制、农村饮水水源保护3个立法中的核心问题,给出了农村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建设建议。
对此,刘文朝也建议,因为我国城乡差别较大,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有其特殊性,因此,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法律体系。在立法模式上,一是制定专门的饮用水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将城市、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纳入统一的法律规范;二是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如制定农村水资源保护条例或者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等;三是由农村饮用水管理的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
据记者了解,目前水利部正在研究制订《农村水利条例》,将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农村供水中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水价、水质、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争取列入条例,如水质检测与监测、水源保护和建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保养基金等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