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对于跨界河流的管理,经历了一个长期探索、不断完善、改革与争鸣并存的过程,产生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主张和看法,其中有4种较具代表性:
广西柳江支流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与几年前发生的松花江
水污染事件、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等,因为污染物载体河流的跨界性、流动性和特殊性而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跨界河流的环境管理始终是国际环境治理中的一个热点。对于龙江河沿岸的城市管理者,在经受突发环境事件考验之后,如果能够学会用国际规则或准则来改进、提升现有的处理处置方式和管理水平,创新发展模式,对于区域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是绝对主权主张,又称为哈蒙主义。根据这一主张,流域国在其辖区内,可以用任何他视为恰当的方式处理、利用跨界河流,而不关心这一方式是否会给其他地方造成不利或负面影响。
二是绝对领土完整主张。与绝对主权主张相反,这一主张认为流域国有权要求上游国家持续不断地提供跨界河流的自然水流,也有责任不限制给下游其他流域国的河流水量。
三是有限的领土/主权完整主张。即流域国家有权利用跨界河流,但应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利用方式不伤害其他流域国家。
四是国际河流流域国团体主张。全流域作为一个经济单元,流域国作为一个团体,对河流有使用权,或者根据协定和等比分配原则将权利分配给各个国家。这一主张强调团体的作用,类似于建立一个流域委员会,其最终目的是要达成一致的协定。
在国与国之间处理国际河流纠纷时,有限的领土/主权完整主张最为可行也广为接受,其次是流域国团体原则。这些主张的核心是强调流域国必须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际规则有哪些?
1.赫尔辛基规则
1966年国际法协会第52届大会通过了《国际河流利用规则》(又称为赫尔辛基规则),对跨界河流环境管理的3个领域进行了开创性的制度设计:一是公平合理利用的原则,二是造成跨界污染需要进行赔偿,三是预防污染必须进行事先的信息通报。
具体而言,公平合理利用原则有五个层面的内容。首先每个流域国在其境内都有权公平合理地分享国际流域内水域和利用的水益。其次,公平合理利用原则需结合各种有关因素予以综合确定。第三,这些因素需要经过时间比较以确定其所占分量,在利益分配时需要考虑一切有关因素,并在全面衡量基础上做出结论。第四,各方对河流的用途是平等的,任何用途对于其他用途都不占优先地位。第五,不能因一国未来需要利用而不准另一流域国现在对水域的合理利用,现有利用合理即可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