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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中央:有必要制定《湖泊安全法》

围湖造地致使湖泊数量和面积急剧减少。全国范围的围湖造地侵占了大量的湖泊,建国以来很多地区湖泊数量和面积都减少了一半以上。如武汉作为百湖之城,上世纪50年代初,七个主要城区共有大小湖泊127个,目前仅存38个,减少70%;上世纪50年代,湖泊面积达1581平方公里,到上世纪80年代已经缩减为874平方公里,近30年来,又减少了228.9平方公里,累计减少了60%

污染肆意排放致使湖泊水质不能保证。各种污染大量排放,并且由于湖水的流动性差、自净能力较弱,导致湖泊污染成为普遍的问题。如湖北省控11个湖泊的15个水域中,有9个水域出现总氮、总磷超标,全省超过50%以上的湖泊被污染。湖泊污染威胁用水安全

无序取水致使湖泊水量严重不足。各种取水需求造成湖泊水量难以维持正常水平,汛期后过早水位偏低,甚至长年水量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致使湖泊生态系统难以维持,生物多样性减少,甚至退化为草地、盐碱地。

生态失衡致使湖泊功能基本丧失。水葫芦、食人鱼等外来物种入侵,富营养化导致蓝藻爆发,导致的生态失衡已经成为包括滇池、太湖等众多湖泊面临的重大问题。生态失衡进而使很多湖泊的城市供水、水产养殖等功能基本丧失或暂时丧失。

设施不足致使湖泊危害不能控制。湖泊堤岸不完善、调度设施不足致使湖泊蓄水能力差,洪水无法得到有效调控,导致大量灾害损失。特别是围湖造地较多的地区,堤岸等设施建设滞后已导致逢雨必涝、必有损失。

上述建议认为,湖泊安全问题的解决依赖于有效的湖泊安全管理制度,但是对应分析现行法律制度,可以发现仍无法适应湖泊安全管理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湖泊安全法》。

建议认为,湖泊安全作为《湖泊安全法》的基本目标,需要首先加以明确。制定《湖泊安全法》应当确立维护生态安全和社会安全、最终实现湖泊安全的宗旨。湖泊安全管理及相应的制度设计应当遵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湖泊管理的特征来确定。

建议指出,湖泊安全现状不容乐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因于管理主体的不明确,明确管理主体是湖泊安全管理的前提,要确定湖泊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理顺湖泊安全管理的职权体系。

建议认为,《湖泊安全法》应当作为水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水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具体关注湖泊安全的目标,将湖泊资源作为水资源的一个组成部分加以管理和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协调配合,维护湖泊安全,促进水资源安全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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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发布日期:2012/3/3 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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