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供水能力方面,一些地区尤其是西南地区水源工程建设严重滞后,工程性缺水问题十分突出。西北等地区资源性缺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城乡供水应急备用水源严重缺乏、保障程度不高,特别是应对持续和严重干旱的能力较弱;城镇供水设施发展不平衡。一些城市供水设施不足导致自建供水设施无序发展,供水水质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供水普及率中部和西部地区城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县城和建制镇低于城市水平。
全国95%以上的公共供水厂是在饮用水卫生新标准颁布之前建设的,这些水厂的水源水质和处理工艺均难以保障出水达到新标准要求;目前全国有一半以上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超标,年漏损水量达60亿立方米,同时造成水质在输送过程下降;以屋顶水箱和地下水池为主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到位,部分设施不能及时清洗消毒,导致水质合格率降低。
在体制机制方面,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明确水源保护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但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级以上城市中,仍有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批复,保护区内违法排污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对于跨行政区的水源地,由于保护和受益主体不一致,保护责任和管理措施难以落到实处;监测覆盖程度不足,监测指标不全,监测手段落后,自动化程度低;应急处置能力有待加强。部分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粗放、措施不完善、可操作性差,水质应急监测能力薄弱。城镇供水应急能力建设刚刚起步,水厂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缺乏。部门联动、行业联动和地区联动的应对机制尚未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响应机制不完善。
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涉及饮用水的各项配套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配套政策也亟待完善,一是保障资金严重不足,城镇供水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随城镇化发展呈下降趋势;二是企业进入供水市场缺乏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三是水价受到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约而难以及时调整到位,无法保障设施更新改造与大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