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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自来水厂:不允许发布水质情况

   15个工作日已过,南京两位市民向全国35个重点城市公共自来水厂提起的水质信息公开申请,仅得到四座水厂的回复。不仅如此,成都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回复,还让两位市民无法接受——该公司称不能擅自发布水质情况

71日,备受关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施。同日,南京市民程渊和李春华以公民身份,向全国35个重点城市的公共自来水厂寄送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上述自来水厂公布新标准强制实施首日的自来水出厂水质的检测项目及检测信息,并作书面答复。

据程渊介绍,目前只有成都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绿城水务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和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四家,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

成都市自来水公司并未进行书面答复,而是采用邮件进行回复。根据程渊提供的邮件内容,该公司在邮件最后称:我公司不能擅自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请向成都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该邮件也阐述了不能擅自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原因。邮件称,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邮件同时认为,用户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程渊认为,成都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援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以证明自己不是适合的信息公开主体,信息公开申请人不应向供水单位申请信息公开,而应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申请,但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人之一王锡锌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同样认为成都水企的作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他说,供水企业属于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问题上应视为与政府负有同样的义务,应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成都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虽做出答复,但答复理由能否成立属法律问题。如果申请人对答复内容不满意,可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由法律进行裁决。王锡锌进一步指出,《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比,为下位法,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有效回复。

王锡锌指出,水质信息不公开可能产生很多问题。如果老百姓觉得水质不好却得不到相关信息,反而真的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甚至引发社会问题。

自来水本来就是公共产品。如果水质信息也是国家机密,那我们真的需要重新思考国家机密的边界。用国家机密做挡箭牌,是逃避信息公开的义务。在采访的最后,王锡锌顺便批评了部分水厂曾以机密为挡箭牌拒绝公开水质信息的作法。

除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的回复让两位申请人相对满意外,另外两家水企的回复也存在问题

广西南宁绿城水务集团的相关工作人员则致电申请人称:可以公开相关水质检测信息,但如果以单位名义申请,请发公函;如以个人名义申请,请您本人到我单位查阅。

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79日发送回函称:您所需信息已在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网站上公布,请前往相应网站查看。

程渊认为,南宁绿城水务集团虽认可自己是适合的被申请对象且有义务告知相关信息,但明显设置障碍,没有正面回答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公布的有关信息。厦门水务集团称有关信息已在相关网站上公布,但未按照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做出正面答复。大河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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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发布日期:2012/7/22 1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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