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资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水质标准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表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表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3、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①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②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③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④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⑤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⑥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⑦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⑧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⑨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4、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