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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施行 违反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12月7日,记者从西宁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获悉,《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违反条例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计划用水户未经核定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用水设备、器具的,经营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项目的计划用水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的,供水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水浪费的,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计划用水户擅自停用节约用水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纳入而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户,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纳入计划管理,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安装、移动、拆换注册计量设施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水资源费,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损坏注册计量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或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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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河水网/发布日期:2009/12/9 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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