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明年执行排污新标准 要求更严格超标必罚
2010年1月1日起,天津市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将执行新标准,即天津市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据了解,为加快天津生态宜居城市建设,做好水污染治理工作,天津市发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并开始实施。该新《标准》规定,标准颁布之后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执行该标准;标准颁布之日已建成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标准》与原执行的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有不同程度降低,也就是说,对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的要求更为严格了,也更有利于本市水环境质量的改善。例如,对1个污水直接排入河道的企业来说,原来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150mg/L、25 mg/L、200(150) mg/L、60 (30)mg/L,执行新《标准》后,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60mg/L、8mg/L、20mg/L、20mg/L。
作者:大河水网/发布日期:2009/12/16 11: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