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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特大水污染案渎职人崔建国一审被判刑2年

    由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故渎职人崔建国,日前被阜宁县法院一审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5月,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在盐城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上设计年产500吨氯代醚酮项目,后于2004年以实际年产50吨氯代醚酮申请环保验收。标新公司投产后为节约环保成本,除将部分钾盐水外卖外,其他废水均直接通过明暗管道排放至厂区外的河中。今年2月17日下午及18日上午,因春耕开坝放水,标新公司排放的且积聚了4个月左右的含高浓度挥发酚的污水流入市饮用水取水河蟒蛇河,使盐城市城西水厂、越河水厂水源遭受严重污染,近20万盐城居民生活饮用水和部分企事业单位供水被迫中断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0余万元,影响恶劣。
  被告人、时任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二大队大队长崔建国,对标新公司环境保护负有监察职责,其于2006年到2008年先后6次收受标新公司钱物计人民币7800元,且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崔建国在日常检查中多次发现标新公司有冷却水和废水外排、不能依要求提供母液销售台账等问题,只是填写现场监察记录,没有向上级汇报。
  2008年12月6日,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对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重点化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并对标新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但崔建国一直没有组织监察人员对标新公司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整改。直至今年2月18日,崔建国带队对标新公司进行检查时,只在该公司办公室填写了一份现场监察记录,没有对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也就没有发现标新公司向厂区外排出大量废液,直接导致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崔建国为掩盖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于今年2月21日分别伪造了2008年12月10日和今年2月16日两份虚假监察记录,以逃避有关部门查处。
  崔建国于今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并于3月27日被阜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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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发布日期:2009/12/26 1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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