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低于0 .8元/吨的政策规定,尚未达到收费标准的,2010年6月底前必须按规定标准征收,到期不能征收的由盟市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说明情况,并取消或核减自治区对当地污水处理方面的补贴。
据了解,内蒙古今年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列入“十一五”规划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计划开工建设。到2010年年底,旗县所在地都要建成并运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否则不予审批有关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建设管网和污泥处置设施,否则有关部门不予验收。
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脱氮工艺。在建和已建的污水处理厂原则上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完成脱氮改造。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中控系统。对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给予高限处罚,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