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6月20日消息 (记者石峤刘志刚)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召开水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围绕“水资源司法保护”这一主题,就“国外立法与理论探讨”,“立法对策与理论探讨”,“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三个分议题展开交流与讨论。
论坛现场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水污染事件日益增多,水环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加强水资源的司法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目前,部分地方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法庭,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发生的水资源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是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水资源污染案件的证据规则和损害赔偿标准亟待进一步明确。
天津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北方最大的港口城市,加快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已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防治水资源不恰当利用造成污染和破坏,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落实国务院对天津的城市定位,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市委确定的“一二三四五六”的奋斗目标和工作思路,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意义重大。
近几年来,天津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依法惩治各类危害水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涉及环渤海及通海水域污染案件的审判,加大重大水资源设施建设保护力度,紧密结合案件的审判工作,对加强水资源保护提出建议,在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方面做了一些积极有益的探索。
国内部分高级法院院长、副院长,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美国环境能源法方面的专家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与嘉宾就如何加强对水资源的司法保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积极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