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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排放污水该当何罪
    近日,深圳两家垃圾发电厂垃圾沥滤液直接偷排入河海的新闻持续得到关注。
    恶意排放
污水该当何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很显然,从“重大损失”到“人身伤亡”,刑法追责注重的是后果而非行为,可环境问题具有长期性、累积性等特点,要证明因果关系比较难,遑论定罪了。
    如果国家不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纳入刑法追责,则意味着违法之“得”大于受罚之“失”,这是环境污染违法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反之,当国家对侵犯环境行为否定力度足够大,确定该类行为刑罚的不可避免性,行为人自然不敢以身试法。
    当下,环境污染行为越来越肆无忌惮,运用刑法这一最后的手段加以遏制已经刻不容缓。我国刑法第八次修正案草案(讨论稿)中,已经删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这一犯罪构成条件,人们期待着环境污染入罪门槛的降低,给予犯罪者以极大的刑罚威慑力,进而制止
污染环境的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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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河水网转/发布日期:2010/9/24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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