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合肥市财政局了解到,今后,凡是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自备水源使用者都纳入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目前,省内马鞍山、芜湖等7大城市,已相继开征此项费用,合肥在这一块还是空白。而客观上,合肥市早在2009年就有32家企业单位从城市自来水系统外合法抽取河湖或地下水,时年取用量约3482万立方米。
按照最新通过的《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自备水源使用者,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组成部分,在取水许可证核定的年度用户用水量范围内征收。
《办法》规定,具体征收标准:生活用水0.76元/m3 ,工业(含办公)用水0.845元/m3 ,经营服务业用水1.215元/m3 ,特种用水1.765元/m3 ;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水务部门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