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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自10月1日起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我市(指菏泽市,下同)将从10月1日起开始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再征收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菏泽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有明确规定,该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河流、湖泊、水库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目前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单位用水0.90元/立方米,工业企业、经营服务用水1.0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10元/立方米。
  鼓励用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自建污水(废水)处理设施并取得排水许可的用户,其排水水质达到一定标准的,按实际达标处理水量的50%核减其污水处理费。
  用户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计入污水处理费。对拒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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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发布日期:2010/10/7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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